2024年9月2日,接修水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函告:皖S牌16辆普通摩托车(SY0227、皖SY3810、皖SY3728、皖SY3D91、皖SY4385、皖SY4949、皖SY3257、皖SY3508、皖SY2371、皖SY3285、皖SY3016、皖SY3620、皖SY3023、皖SY3723、皖SY4282、皖SY2413)在其辖区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实车未到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骗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现撤销上述16辆普通摩托车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在修水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核发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申请的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的检验记录无效。
特此公告
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