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月31日,利辛孙某陈为博人眼球,在网络平台发布“游客旅游上山途中缺氧晕倒,不幸遇难”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孙某陈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孙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2024年1月21日,利辛袁某华为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发布“疫情又来了”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袁某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袁予以罚款的处罚。
3.2024年1月21日,涡阳孙某英为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发布“某中学的王某某被七个孩子打死”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孙某英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孙予以罚款的处罚。
4.2024年1月29日,谯城唐某国拍摄事故现场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车子都怼爆炸”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唐某国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唐予以罚款的处罚。
5.2024年1月30日,谯城李某兰为博人眼球,在网络平台发布“江苏灌云县张某某是被三名男子打死”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李某兰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李予以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