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亳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亳芜产业园区劳动局:
为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特殊工时岗位监督,我市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实行特殊工时一次审批长期有效,实现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亳州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原安徽省劳动厅下发的《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护字〔1995〕第225号)规定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
二、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必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并妥善保存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集体协商记录、签到表以及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记录。
1.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
2.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协商,也可以邀请基层总工会指导协商。
3.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二)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也可现场递交材料申请。
(三)行政审批。属地人社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1.属地人社部门将许可决定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见附件)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人社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监督。属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进行“四不两直”抽查。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中要重点对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纳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对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专项检查。属地人社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案件,属地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检查。
(三)撤销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社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1.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混岗混员的;
2.擅自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范围的;
3.强令职工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5.违反国家有关特殊保护规定,未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的;
6.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定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不合理的;
7.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虚假用工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或以其他行为阻碍、拒绝配合检查的;
8.在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有其他严重侵害职工权益行为的。
(四)动态调整
1.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再次报批。
2.用人单位拟注销的,应在注销前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报备,人社部门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
3.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岗位申请增加的,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现场提交申请,由属地人社部门审批。
4.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或岗位名称变更的,用人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属地人社部门应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该项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
2023年9月6日
附件
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
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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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编号 |
审批时间 |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单位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岗位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计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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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岗位 |
计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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