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常态化推进“扫黄打非”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无证经营、超范围发行出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震慑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2026年以来,亳州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聚焦突出领域、突出问题,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持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了5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亳州高新区某淘宝店铺复制歌曲、戏曲、小品,并通过网络销售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12345热线转办群众投诉,2026年4月21日,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和线下调查发现,注册地在亳州市高新区的某淘宝店铺,通过网络购买歌曲、戏曲、小品等资源,擅自复制后,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该店铺共交易成功7万多单,交易总额290余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淘宝店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淘宝店铺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2026年7月21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将案件移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处理。
案例二:涡阳县某图书店无发行资质,擅自在淘宝店铺销售小学教科书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0日,涡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和线下调查发现,涡阳县某图书店在没有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淘宝店铺销售小学义务教科书1181册,总销售金额16585.33元,获取违法所得9599.09元。
(二)查处情况
该图书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9月11日,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图书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599.09元,处3000元罚款。
案例三:蒙城县某农资营业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抖音店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0日,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和线下调查发现,蒙城县某农资营业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抖音店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共交易成功1600多单,获取违法所得3699.07元。
(二)查处情况
该农资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之规定,2026年7月31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农资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99.07元,处20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辛县某日用品百货店擅自使用3D打印机复制与登记著作权产品外观实质性相同的产品,并在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12345热线转办群众投诉,2026年8月12日,利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和线下调查发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辛县某日用品百货店擅自使用3D打印机复制与登记著作权产品外观实质性相同的产品,并在拼多多店铺销售,共交易成功1311单,获取违法所得3933元。
(二)查处情况
该日用品百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9月23日,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33元,没收涉案侵权半成品120个,处4000元的罚款。
案例五:蒙城县某书店通过淘宝店铺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书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消费者在淘宝店铺购买到侵权图书的举报线索,2026年1月7日,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和线下调查,并将图书送专业机构鉴定发现,该图书为侵权复制品,销售此图书淘宝店铺的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发货地址为蒙城县某书店。
(二)查处情况
该书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三项“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著作权领域第一条之规定,2026年3月11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书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处1000元的罚款。同时,将案件材料移交销售此图书淘宝店铺注册地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警示:
著作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出版物经营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各类线上、线下经营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侵权盗版、无证经营、超范围发行出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守住合法经营底线。亳州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持续加大版权和出版物市场整治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文化市场环境。